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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7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10时许,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沿335省道西东向西行驶至295公里+90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力,致车辆侧翻,乘坐其三轮车的新野县X镇X村老小营三组村民高××死亡。经唐河县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高××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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