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系刘某戊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