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乙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系刘某戊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