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建兴商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兰,徐州市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00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