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X,女。
被告黄XXX,男。
原告陈XXX与被告黄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XXX、被告黄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另被告赌博成性,劝说无效,由于性格合不来,于去年12月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判决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被告黄XXX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被告与原告在婚前、婚后一直很好,被告并没有同原告经常吵架、打架,只是偶尔争吵过几次。所以,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X与被告黄XXX于1996年相识并同居,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只是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包容,共同将家庭建设好,故双方感情是可以修补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陈XXX与被告黄XXX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