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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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戊犯强奸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之母。

被告人李某戊,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戊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丙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蒋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辛法定代理人蒋某丁、被告人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戊在明知本村小女孩蒋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李某丙(X年X月X日出生)不满10周岁的情况下,每次利用少量财物作为引诱,多次对两女孩实施奸淫。经鉴定两被害小女孩均系被钝性某作用致会阳部软组织挫伤,处女膜陈旧性某裂,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甲、李某辛陈述,证人蒋某己、李某庚、胡某、蒋某乙、蒋某丁、范某某的证言,该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新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X号、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新宁县阳光医院门诊病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辛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戊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要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丙诉称,2010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戊多次对两原告人实施强奸,给两原告人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戊赔偿原告人蒋某甲医疗费、误某、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x元、赔偿原告人李某丙医疗费、误某、车旅费、精神损害费等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李某戊辩称,一、我在每次对蒋某甲、李某丙实施强奸时,我没有主动脱蒋某甲、李某辛裤子,是她们自己脱掉裤子爬到我床上去的,对这一事实,我在公安机关对我问话时,我提出过他们没有更改。二、每次与蒋某甲、李某丙发生性某系后,是她们向我要钱,并在我房里寻饼干、火某等食品吃,我并没有主动给她们钱,给他们零食吃。三、两原告人要我赔这么多钱,我无力赔偿,请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戊在明知被害人蒋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李某丙(X年X月X日出生)不满10周岁的情况下,每次利用少量财物作为引诱,多次对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实施奸淫,给两被告人身体造成极大伤害。

1、2010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害人蒋某甲的奶奶胡某均要蒋某甲与蒋某甲之弟蒋某己到被告人李某戊家拿VCD影碟片,当被害人蒋某甲与其弟到被告人李某戊家卧室拿VCD影碟片时,被告人李某戊要蒋某甲脱掉裤子爬到床上,把两腿分开,随后被告人李某戊将自己的衣裤全部脱光,压在蒋某甲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的生殖器上摩动,并试图将生殖器插入蒋某甲的生殖器,因蒋某甲生殖器太小而未得逞。

2、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叫到自己家中卧室内,要蒋某甲、李某丙脱掉裤子向天躺在床上、张开两腿,然后自己脱光裤子,先后压在蒋某甲和李某辛身上,用生殖器分别在蒋某甲、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事后,被告人李某戊给了蒋某甲5元5角钱,给了李某丙5元钱,同时还给了两被害人方便面吃。

3、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其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自己家中卧室内,在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目睹的情况下,分别对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实施奸淫,并用右手食指插入两被害人生殖器内,导致两被害人生殖器流血。事后,被告人李某戊给了两被害人每人10元钱。

4、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自己家中卧室内,在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目睹的情况下,先后对蒋某甲、李某丙实施奸淫,事后给了被害人蒋某甲10元钱,给了被害人李某丙5元钱、并给了两被害人及蒋某己、李某庚火某、麻辣豆腐吃。

5、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的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自己卧室内,在蒋某甲、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目睹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李某辛鞋子、裤子脱掉,要被害人李某丙向天躺在床上、张开两腿;然后自己将裤子脱掉爬上床压在被害人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几分钟后,便放开被害人李某丙,接着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脱掉裤子、因蒋某甲不愿意,被告人李某戊此次没有对蒋某甲实施奸淫。

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被被告人李某戊多次奸淫后,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均系被钝性某作用致阴部软组织挫伤,处女膜陈旧性某裂,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蒋某甲受伤后,其父蒋某乙先后带蒋某甲到新宁县妇幼保健院、新宁县阳光医院、东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229元、车旅费520元(包括伙食费、住某、交通费)共计749元。李某丙受伤后,其母蒋某丁先后带李某丙到新宁县妇幼保健院、新宁县阳光医院、东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239元、车旅费520元(包括伙食费、住某、交通费)共计75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

1、被害人蒋某甲、李某辛陈述证明;(1)2010年上半学期的一天,蒋某甲奶奶胡某要蒋某甲与蒋某甲的弟弟蒋某己到被告人李某戊家拿VCD影碟片时,被告人李某戊将蒋某甲及弟蒋某己带到李某戊的卧室,脱掉蒋某甲的鞋子和裤子,要蒋某甲向天躺在床上,张开两腿,后李某戊将自己的裤子脱掉,压在蒋某甲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的生殖器上摩动了几下就将蒋某甲放开;(2)2010年上半学期,被告人李某戊蒋某甲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叫到他家卧室内,将蒋某甲、李某辛裤子脱掉,然后再脱掉自己的裤子,先后压在蒋某甲、李某辛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事后,被告人李某戊给了蒋某甲5元5角钱,给了李某丙5元钱,同时,还给了方便面她们吃;(3)2010年上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李某戊睡觉的房里,在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亲眼目睹的情况下,将蒋某甲、李某辛裤子脱掉,并脱掉自己的裤子,然后用身体压在蒋某甲、李某辛身上摩动,并用手指分别插入蒋某甲和李某辛生殖器内,致使蒋某甲、李某辛生殖器出血,事后被告人李某戊给了蒋某甲10元钱,给李某丙20元钱;(4)2010年下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他睡觉的房里,并在蒋某己、李某庚亲眼目睹的情况下,先将李某辛裤子脱掉,然后脱掉自己的裤子,压在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几下,便将李某丙放开,接着再将蒋某甲的裤子脱掉,压在蒋某甲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的生殖器上摩动。事后,被告人李某戊给了蒋某甲、李某丙各10元钱,还给了蒋某甲、李某丙及蒋某己、李某庚火某、麻辣豆腐吃;(5)2010年上学期离本学期统考还有一两周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他睡觉的房里,在蒋某甲,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目睹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戊脱掉被害人李某辛鞋子、裤子,要被害人李某丙向天躺在床上,张开两腿,然后自己将裤子脱掉,爬在被害人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李某戊殖器上摩动几分钟后,便将李某丙放开,接着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脱裤子,因蒋某甲不愿意,被告人李某戊没有对被害人蒋某甲实施奸淫。

2、新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X号、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均系被钝性某作用致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处女膜陈旧性某裂,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证人蒋某己、李某庚的证言证明:(1)有一天,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及蒋某甲弟弟蒋某己到他家去玩,被害人蒋某甲及弟弟蒋某己到李某戊家后,李某戊在蒋某甲弟弟蒋某己在场目睹的情况下,要被害人蒋某甲脱掉裤子爬到床上,接着被告人李某戊将自己的衣、裤全部脱掉爬到被害人蒋某甲身上,要蒋某甲把双脚放在李某戊两大腿外侧,李某戊在蒋某甲身上动了几下,事后,李某戊给了蒋某甲脐橙、罐头吃,还给了蒋某甲6元钱,并将二十张影碟片交给蒋某甲带回家;(2)2010年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喊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到他家玩;到了李某戊家后,李某戊将他们四人带到自己卧室,并当着受害人蒋某甲及蒋某己、李某庚的面先要李某丙脱掉裤子,躺在床上,接着李某戊将自己的衣裤全部脱光爬到床上,用双手将李某辛双脚搭在自己的胯部,用手指戳李某辛阴部,后又用阴茎在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致李某丙阴部出血,尔后,李某戊要受害人蒋某甲将裤子脱掉爬到床上,李某戊又用手指戳被害人蒋某甲的阴道,用阴茎在蒋某甲生殖器上摩动了几下,致蒋某甲阴道出血,事后,李某戊给了他们四个人麻辣豆腐和酸牛奶吃,还给蒋某甲和李某丙每人10元钱。(3)2010年上学期快放假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的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到他家里去玩。到了被告人李某戊家卧室后,把门关上,当着被害人蒋某甲及蒋某己、李某庚的面,将被害人李某辛裤子脱掉。后李某戊也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爬在被害人李某丙身上,把李某辛两腿分开放在自己两腿上,用生殖器在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因李某丙喊痛,李某戊便将李某丙放开。后李某戊又要蒋某甲脱掉裤子,因蒋某甲不同意,李某戊未再脱蒋某甲的裤子。事后,李某戊给了牛奶他们四个人吃。(4)2010年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到他家玩,去后李某戊将他们带到自己的卧室里,把门关好,当着他们四人的面将被害人李某辛裤子脱掉,将李某丙放到床上,接着李某戊又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爬上床,用生殖器放到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摩动几下后,李某戊又将蒋某甲的裤子脱掉,要蒋某甲向天躺在床上,接着又用生殖器在蒋某甲的生殖器上摩动。事后李某戊给了李某丙和蒋某甲各10元钱,还给了四个人每人一包方便面,(5)2010年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李某丙、蒋某甲及两被害人的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喊到自己的睡房里,当着蒋某己、李某庚的面将蒋某甲、李某辛裤子脱掉,搂到床上,后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爬到床上,先后分别压在蒋某甲、李某辛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事后李某戊给了蒋某甲、李某丙每人10元钱,还给了他们四个人火某和麻辣豆腐吃。

4、证人胡某、蒋某乙、蒋某丁、范某某的证言证明,(1)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胡某要被害人蒋某甲与弟蒋某己到被告人李某戊家去拿影碟片时,被害人蒋某甲被被告人李某戊奸淫。(2)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对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实施了奸淫,并给了两被害人方便面吃。(3)在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被被告人李某戊奸淫时,被害人蒋某甲之父、李某丙之母在浙江和贵州务工。(4)被告人李某戊家族无精神病史,妻子30多年前已去世,生有两男三女。

5、该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系新宁县X组李某戊家卧室的床上。

6、被告人李某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1)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蒋某甲与弟蒋某己到被告人李某戊家拿影碟片时,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及弟蒋某己带到卧室,在蒋某己在场目睹的情况下,要蒋某甲脱掉裤向天躺在床上,把两腿张开,随后李某戊也将自己的衣裤脱光,压在蒋某甲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的生殖器上摩动2、3分钟后,便将蒋某甲放开,事后,李某丙给了蒋某甲6元钱,还给了他们两人每人一瓶罐头吃。(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叫到自己的卧室,要两被害人都脱掉裤子爬到床上,张开两腿,随后李某戊也脱掉裤子,先后爬到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两被害人生殖器上摩动,事后李某戊给了蒋某甲、李某丙每人5元5角钱。(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的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自己卧室,要蒋某甲、李某丙脱掉裤子爬到李某戊床上,随后李某戊也脱掉裤子爬到床上,并在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目睹的情况下,先后用手指插进蒋某甲、李某辛阴道,因两被害人喊痛,才没有再继续。事后李某戊给了两被害人每人10元钱。(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的弟弟蒋某己、李某庚叫到自己卧室,在蒋某己、李某庚在场的情况下,李某戊要蒋某甲、李某丙先事脱掉裤子爬到自己床上向天躺着,张开两腿,接着李某戊也脱掉裤子,先后分别压在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蒋某甲、李某辛生殖器上摩动了几分钟。事后,李某戊给了两被害人每人10元钱,还给了他们四个人火某、麻辣豆腐吃。(5)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及两被害人的弟弟叫到自己的睡房,在两被害人弟弟蒋某己、李某庚亲眼目睹的情况下,先要李某丙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爬到床上向天躺着,随后李某戊也脱掉自己的裤子压在李某丙身上,用生殖器在李某戊殖器上摩动了几下,便将李某丙放开,接着要蒋某甲脱裤子,因蒋某甲不愿意,李某戊也没有勉强。事后李某戊给了李某丙5元钱,还给了他们四个人每人一瓶牛奶。

7、新宁县阳光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处女膜9点处均有陈旧性某裂。

8、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户籍证明,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在被被告人李某戊强奸时均未满10周岁。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丙被强奸后,蒋某甲之父蒋某乙、李某丙之母蒋某丁先后带两被害人到新宁县妇幼保健院、新宁县阳光医院、东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所开支的医疗费、住某、伙食费、交通费发票证明,被害人蒋某甲被强奸后,其父蒋某乙带被害人蒋某甲到新宁县妇幼保健院、新宁县阳光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住某、伙食费、交通费749元。被害人李某丙被强奸后,其母蒋某丁带被害人李某丙到新宁县妇幼保健院、新宁县阳光医院、东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所开支的医疗费、住某、伙食费、交通费759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戊辩解:1、在每次强奸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时,自己没有主动脱两被害人的裤子,是两被害人自己脱掉的;2、每次强奸两被害人后,并未主动给钱两被害人,并未给火某、罐头及麻辣豆腐两被害人及两被害人之弟蒋某己、李某庚吃,是他们四个人在他房里寻起吃的。经查,在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戊在对被害人蒋某甲、李某辛五次强奸过程中,有两次是被告人李某戊将被害人蒋某甲、李某辛裤子脱掉,有三次是被告人李某戊要被害人蒋某甲和李某丙自己将裤子脱掉。在被告人每次强奸两被害人后,被告人李某戊都分别给被害人5至10元钱,还给两被害人及其弟蒋某己、李某庚牛奶、火某、麻辣豆腐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亦有证人蒋某己、李某庚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证词所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李某戊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戊为满足其性某望,采取引诱的方法,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戊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戊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多次对被害人蒋某甲、李某丙实施奸淫,并对两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戊在案发后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高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被告人李某戊赔偿蒋某甲被奸淫所造成的医疗费、误某、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辛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被告人李某戊赔偿李某丙被奸淫所造成的医疗费、误某、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略)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奸淫造成两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人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蒋某乙在庭审中仅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蒋某甲被奸淫后,其父带蒋某甲到相关医院检查、治疗所开支的医疗费、伙食费、住某、交通费等749元经济损失的证据,原告人李某辛法定代理人蒋某丁在庭审中仅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李某丙被奸淫后,其母带李某丙到相关医院检查、治疗所开支的医疗费、伙食费、住某、交通费等759元经济损失的证据,虽然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辛法定代理人均向本院提交了为处理两原告人被强奸后的相关问题而辞工、请假回家造成误某损失的证明,但辞工损失并非两被害人本人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非必须导致两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辞工和请长假对两原告人监护。此外,两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数额的诉讼请求和精神损失费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某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戊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经济损失749元(已赔偿)。

三、被告人李某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经济损失759元(已赔偿)。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李某辛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善平

审判员李某丙义

代理陪审员王彦懿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夏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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