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略)。
被告郴州市凯旋网吧,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建安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己,该网吧业主。
委托代理人胡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凯旋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以“因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