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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傅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美月,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无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经常想哭吵架。2005年初,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原告电话号码常年不变,而被告谢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双方没有联系而分居达6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和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谢某离婚。

被告谢某辩称:原告周某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自结婚到现在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患乳腺炎达11年之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原告周某一直未给过生活费,被告被迫外出务工挣钱治病。被告曾发现原告周某与别的女人睡觉;原告周某称2005年就开始分居,那为什么2008年10月1日还给被告买了一枚铂金戒指呢2011年,被告需要钱治病,原告周某不肯给钱治病还打人,被告才去别的地方务工。之后,原告与那个女的确定关系,不接被告的电话也不回信息;原告周某是因为嫌弃被告未生育小孩,要与别的女人结婚生小孩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自2009年6月开始很少联系。

另查明,被告谢某患乳腺炎。

上述事实,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有结婚登记证明、医院门诊病历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开始分居,只要双方坦诚相待,相互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德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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