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成,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乙,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尊,铜山县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孙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