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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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被害人蒋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被害人蒋某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郭某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某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某,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邓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邓某戊及诉讼代理人郭某波,被告人李某己及辩护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蒋某裴(殁年29岁)与被告人李某己之姐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6月,李某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收某教养。李某己决定将其赎出,并与蒋某裴商议各出3万元,蒋某裴当时应允,但后来多次借故躲避。2010年12月10日24时许,李某己在新宁县X镇]之韵广场,与驾驶皮卡车前来的蒋某裴再次商量去赎李某某的事,双方发生口角。李某己拿出携带的水果刀,从车窗外向坐在驾驶室内的蒋某裴上身连捅7刀,随后打的士车逃走。蒋某裴受伤后驾驶皮卡车连续撞击李某己乘坐的的士车,并追赶了600余米后撞在路边的垃圾箱上。蒋某裴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证人杨某庚、杨某辛、邓某壬、宛某、罗某、邓某癸、陈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刘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住院病历等书证,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现某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指控李某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己系自首,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邓某戊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己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李某己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李某己的辩护人倪某某辩护提出,本案系纠纷引发,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李某己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蒋某裴(殁年29岁)与被告人李某己之姐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6月,李某某因故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收某教养。李某己想将李某某保出,并与蒋某裴商议各出3万元,蒋某裴后来多次借故躲避。2010年12月10日23时许,李某己在新宁县城金马娱乐城找到蒋某裴谈保李某某的事,谈了10多分钟后,蒋某裴借故开着皮卡车离开。不久,李某己打电话给蒋某裴,2人约定到新宁县城]之韵广场再次见面。之后李某己碰到李某某等人,并坐李某某车来到]之韵广场。下车时,李某己将李某某车上的水果刀带在身上。李某己打电话给杨某某,要杨某某到]之韵广场等他。当日24时许,蒋某裴驾驶皮卡车来到]之韵广场,李某己走上前再次与蒋某裴商量去保李某某的事,双方发生口角。李某己拿出携带的水果刀,从驾驶室车窗外向蒋某裴的上身连捅几刀,随后走上停靠在不远处杨某某等人乘座的牌号为湘x的士车逃走。蒋某裴受伤后驾驶皮卡车连续撞击李某己乘坐的的士车,并追赶了600余米后撞在路边的垃圾箱上。不久蒋某裴被发现某被120急救后送往医院,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11日,李某己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蒋某裴系城镇居民,蒋某裴的死亡给附带民事原告人蒋某、邓某戊造成经济损失x.2元。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己亲属已代其赔偿x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己亲属代其赔偿x元(此款已交至法院,待刑事判决生效后领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新宁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2010)第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及尸体照片证明,被害人蒋某裴左胸见2厘米已缝合裂口,左腋下见2处已缝合裂口(其左腋前线第4、5肋处为手术切口),左前臂内侧见4厘米已缝合裂口,左上臂内侧见3厘米已缝合裂口,右前臂见5厘米已缝合裂口中,右肘窝见2处分别长1.5厘米、2.5厘米长已缝合裂口。蒋某裴系锐性物作用致左侧胸部、左侧胸廓及2上肢软组织裂伤,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肺下叶裂伤导致大出血不止,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邵公(刑)勘[2010]K(略)号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某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某位于新宁县]之韵广场停车场东侧,被害人蒋某裴及其驾驶的牌号为湘x日产皮卡车位于]之韵广场前东侧东西走向的春风路美居乐布艺店前的绿化带中。在蒋某裴驾驶的车中发现1把带黑色尼龙鞘的砍刀。

3、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罗某、张某某、李某某从12张某某面照片中辩认出X号照片即被告人李某己系杀害蒋某裴的人。

5、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明,她是新宁县X路X号的住户。2010年12月11日1时许,她听到楼下有撞击声,看到楼下有1辆皮卡车撞进了“美居乐”前的绿化带,她马上打110了报警。她下楼看到有邻居站在边上看,她看到车内受伤的人是蒋某裴,即打电话通知了蒋某亲属。

4、证人杨某庚的证言证明,她与被害人是表亲,她住在新宁县X路X号。2010年12月10日24时30分左右,她在自家上网听到楼下响了一声。过了10多分钟,她接到隔壁门面杨某辛的电话,杨某辛告诉她蒋某裴在楼下出了车祸,她叫起父母,一起来到楼下,看到120正在抢救蒋某裴。后蒋某裴因抢救无效死亡。

6、证人宛某、罗某、邓某癸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0日11时许有23时许,他们和蒋某裴等人唱歌散场时有2个20多岁的男子找蒋某裴。其中1个穿猪肝色皮衣的男子坐在蒋某裴的车内,后车开往]之韵广场方向。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0日24时26分,他在新宁县城金城宾馆307房开房睡觉,蒋某裴打电话找他。过了2分钟,蒋某裴来到他房间,要借刀和李某己打架。他打电话给朋友梁玉借刀,李某己与梁玉通了话,情绪很激动。后蒋某裴1人走了。当日24时48分,他得知蒋某裴被人杀伤,来到车祸现某和120一起送蒋某裴到医院,在路上蒋某裴讲是李某己捅了他七八刀。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是湘x的士司机在新宁县城跑客运。2010年12月10日24时许,有3个人上了他的车到]之韵广场。到广场后看到李某己在广场,车上的人要他在广场等。1分钟后,他看到1辆皮卡车来了,李某己走到皮卡车边。过了1分钟,李某己上来了。这时皮卡车冲上来撞他的的士侧门,李某己要他快走,他加速往县城宏基酒店方向走,又被皮卡车撞了二三下。他将车开到大兴路口时,要车上的人下车,李某己要他快走并承诺赔偿他的损失。他就开车继续往独石岭方向走,过了三口渡电站,先上车的3个人下了车,他又继续往前开了1公里,李某己下了车。

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系被告人李某己之母。2010年12月11日1时许,李某己打电话告诉她,因为出钱保李某某的事捅了蒋某裴,。李某某和蒋某裴是2007年谈起的。2011年11月,李某某在杭州出了事,蒋某裴开始答应出3万元去保李某某,后又不管了。

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李某己的姨夫。2011年12月11日10时许,他得知李某己为出钱保李某某的事杀了蒋某裴,他找到李某己并倍李某己到公安局投案。他们走到茅坪村X路时,碰到郭某某带来的公安人员,后一起来到公安局。

1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0日23时,他将李某己送到新宁县城]之韵广场。

12、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0日24时许,李某己打电话给他们,要他们到新宁县城]之韵广场接李某己。他们来到广场,看到李某己,李某己要他们等一下。不久,开来1辆皮卡车,李某己和车上的人讲话。过了几分钟,李某己上了车讲开车走。皮卡车冲上来撞了车子几下,他们继续往前走。李某己在车上讲他搞了蒋某裴。他们到了三口渡电站就下了车,李某己继续往水头方向走。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蒋某裴是2008年恋爱同居的,有时在蒋某住。蒋某裴吸毒、赌博开支很大,平时花费都是由她提供的。2010年5月她到杭州,是蒋某裴要她做桑拿捞钱的。她被收某后,蒋某裴就不管她了。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0日23时许,他坐在刘某车上送李某己到新宁县城]之韵广场。在路上,李某己看到刘某车上的工具箱中有1把水果刀,就拿起来削手指甲。到了广场,李某己就拿着水果刀下了车。

15、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己的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李某己到公安机关投案。

16、户籍资料证明,李某己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蒋某裴系城镇居民。

17、收某、结算收某证明,李某己的亲属已代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方x元。

18、被告人李某己的供述证明,他是在姨夫的陪同下来公安机关投案的。他姐姐李某某和蒋某裴是恋爱关系。2010年11月,李某某在杭州被收某教养。2010年12月初,他找到蒋某裴一起出钱去保李某某,蒋某裴讲各凑3万元一起去杭州。第2天,蒋某裴到医院看他父亲时,对他讲凑到钱就一起到杭州去。之后,他找蒋某裴未果。2010年12月10日晚,他得知蒋某裴在县城的金马娱乐城唱歌,他来到金马娱乐城找到蒋某裴,谈到杭州去保李某某的事,蒋某裴一直推托。谈了大约10多分钟,蒋某裴讲有事就开着皮卡车走了。他返回金马娱乐城碰到刘某等人,他看到刘某车上有刀就要了过来,并到了]之韵广场。他打电话给蒋某裴,蒋某他在广场等。杨某某等人坐了辆出租车也来到了]之韵广场。不久过了10多分钟,蒋某裴开车过来,他走到车门边,蒋某有下车,将车窗玻璃放了下来,2人发生口角,他就抽出刀来从车窗向蒋某裴连刺了几刀。后上了杨某某等人坐的出租车,这时蒋某裴开车来撞了出租车,他要司机快走,司机就开车往独石岭方向走了。他逃到了他姨夫徐某某家,他在路上将刀子扔掉了。第2天徐某某就陪他到公安机关投案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己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己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纠纷引发李某己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属实,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己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经查,现某证据不能认定蒋某裴在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邓某戊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邓某戊经济损失三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八元二角(含已支付的六万元),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玉

审判员周林

代理审判员罗某连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某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某、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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