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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与徐某、罗某、陈某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

被执行人徐某,男。

被执行人罗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年8月26日作出的(2004)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某、罗某、陈某戊履行(2004)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徐某、罗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戊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曹建忠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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