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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梅、薛某某,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向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某某。

上诉人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胡某某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胡某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仍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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