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梅、薛某某,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向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某某。
上诉人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胡某某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胡某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仍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