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上诉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王燕燕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