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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球

审判员周恒新

审判员赵智泉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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