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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彭xx、张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xx。

被告彭xx。

被告张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彭xx、张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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