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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安阳县柏庄镇青春村民委员会、安阳县柏庄法律服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8日

委托代理人王江红,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兰祥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柏庄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邓楠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庆义,安阳县柏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安阳县柏庄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8年6月,蔡XX以向我出售二手房为由骗取我x元,后蔡XX被安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当时在商谈出售位于安阳县柏庄市场房产时,蔡XX向我出据了他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房产合同书及被告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书交纳房款三联收款收据。据此我给付蔡XX房款x元。以上材料有两被告单位公章,蔡XX向被告村委会交纳了房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返还原告房款x元、精神损失费x元,被告法律服务所负连带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宋某某被蔡XX诈骗房款x元与我方无关。蔡XX与被告村委会无房屋买卖关系,并未向被告村委会交纳房款,房产合同书及交纳房款单据均是蔡XX花钱伪造的,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可以为证。

被告法律服务所辩称,原告提供的房产合同书、见证书及交纳房款单据是蔡XX花钱通过办假证的小贩办理的,原告被诈骗x元与我方无关,是蔡XX犯罪行为所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蔡XX、李XX夫妇利用虚假的房产合同书等手续与原告宋某某签订了楼房买卖契约,将张XX位于安阳县柏庄市X排四号的一套三层楼房以9万元价格卖给原告宋某某。后经报案,蔡XX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在公安阶段供述房产合同书、交纳房款收据均是花钱从卖假证的小贩手里购买。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村委会提供的楼房买卖契约、(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房产合同书、三联收款收据三张,原告提供的见证书,被告村委会提供的公安卷宗对蔡XX、李XX询问笔录,(2009)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被骗x元是蔡XX犯罪行为所致,蔡XX向其提供的盖有两被告单位公章的房产合同书、见证书、收款收据系办假证的小贩伪造。原告依据虚假的房产合同书等手续向两被告主张返还房款x元及精神损失x元,无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当庭放弃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继霞

审判员户月娟

代理审判员张顺利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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