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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农历正月初六至正月十三日,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人自留山龙潭沟采伐桦栎树、杂树,后雇人将采伐的林木加工成木屑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勘验,采伐林木8258.3公斤,折合立木材积14.67立方米。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我是在我的自留山上砍的,也给林站交过钱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正月初六至正月十三日,被告人刘某为种袋料香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人自留山上采伐桦栎树、杂树,雇人将采伐的林木加工成木屑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现场勘验,采伐林木8258.3公斤,折合立木材积14.6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供述,证人雷某、聂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某、计算证明、村委会证明、报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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