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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穆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穆某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特别委托代理人穆某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穆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8月3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201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1万元,2011年4月30日前偿还。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穆某丁辩称:借款2万元属实,但是利息过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告穆某丁在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万元,余款2万元由被告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穆某丁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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