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侗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公务员,住本县X镇。
被执行人余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XX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一)项(即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43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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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