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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B、赵C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诉赵B、赵C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某于2010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赵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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