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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岑XX、黄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中心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岑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曾XX,女,任该中心小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岑XX、黄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中心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中心小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岑XX、黄某各项损失x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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