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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系(略)卫东区X村农民。200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楚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X村委会西120米处时,将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张某某撞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楚某某赔偿受害人亲属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楚某某供认不讳;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4、被害人张某某尸体检验报告认定死者系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5、民事赔偿协议及领条。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路爱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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