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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唐某丁,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X号楼X幢X室。

负责人吴某,总经理。

李某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3日,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某平

审判员吴某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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