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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高学平(已判刑)在开封市X区X街“名绣苑”商店内,将店主顾某的苹果牌3G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被盗手机价值2999元,该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供述,同案人高学平供述,被害人顾某陈述,证人王某、刘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自首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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