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XX给付赔偿款58323.9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80元,执行费800元、拘留费38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X履行3717.68元后,对余款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