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红娟(别名申X),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红娟犯有重婚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日,被告人申红娟和吴某在焦作市X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3日,被告人申红娟在没有与吴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和曲某峰(另案处理)在新密市X路办事处新惠街曲某峰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申红娟经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申红娟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红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曲某峰供述、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曲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申红娟与曲某峰举行结婚仪式的光盘、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红娟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红娟犯有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红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红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取保候审期间除外,刑期向后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