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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西部矿业股份公司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审结,本院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张某乙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向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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