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赵春艳,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德行苑商贸中心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冬成,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15.5元,由原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