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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46号

原告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雁栖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义,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奥星恒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中山华翔医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某

人民陪审员陈湉

二ΟΟ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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