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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冯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乡。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XX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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