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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安乡县X路管理局退休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安乡县X路管理局有退休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安乡县X路管理局的退休工资收入x元。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胡峰

执行员范来清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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