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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某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代某甲,男。

委托代某人陈芳刚,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代某乙,男。

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10)卫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明确提出“撤销平卫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请求不属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军

代某审判员吴延峰

代某审判员李双双

二O一O年三月廿三日

书记员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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