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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居委会XX组XX号。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居委会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地址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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