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X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2010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12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三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陈世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中,由于机构管理体制变动,本院依法追加济源市X乡规划管理局为本案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起诉称,2010年2月原告通过济源市政府网站(济源之窗)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济建规私宅建(2006)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同意办理的法律依据。被告在同年3月12日受理后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供所需信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被告依法行政,原告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26日,济源市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15日内向原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但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正确的渠道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济源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其要求本院确认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原告要求本院确认被告济源市X乡建设局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判决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茹育俊
审判员赵小锁
审判员张仁海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