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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寰宇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寰宇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区X路X号(中原油田一所院内西楼)。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仁强,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油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寰宇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咨询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寰宇咨询公司退还技术咨询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峰油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峰油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代理人郭永浩,寰宇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李仁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邵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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