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继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继兴,曾用名方某继,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继兴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毅、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继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6月14日夜,被告人方继兴经燕某甲纠集,伙同薛某、燕某乙、李某某、燕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锯弓等作案工具,驾驶轿车和货车窜至汉冶钢厂附近,入院盗割汉冶钢厂设备部备件库外露天堆入的电缆线230余米,当夜由薛某拉至回车沁园宾馆斜对面王定伟(已判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方继兴分得赃款10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x元。
2.2006年夏天一天夜里,被告人方继兴经燕某甲纠集,伙同李某柱、燕某乙、程某宽(均已判刑)等人驾驶华川车并勾结保安李某文(已判刑)窜至汉冶钢厂院内盗窃面包铁2.5吨,后拉至县X路李某成(已判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方继兴分得赃款10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铁价值x元。
2010年4月5日,被告人方继兴向西峡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继兴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柱、燕某甲、程某某、燕某乙、李某某、符某、薛某等人的供述,报案证明、投案证明、户口证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继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继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继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继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5日起于2015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0年月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