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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魏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魏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县X乡。

本院在执行顾某与魏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魏XX已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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