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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许xx,女。

委托代理人舒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许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君独任审理,书记员许丽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陈锦扬。婚前双方感情还可以,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多疑、暴躁,多次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打人而且已有多次,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于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孩陈锦扬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陈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双方恋爱7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现在双方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是因原告私自离家十天且无法联系引起的,被告相信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认识,2001年11月2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锦扬。2007年双方为家庭生计,开办麻将馆。2010年9月22日原告因小事与被告发生争执后,未与被告商量即外出十天,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坚持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之间的问题是因相互缺少沟通所致,认为夫妻矛盾可以化解,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以上事实,经公开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并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了解,婚后感情也较好,双方为家庭生计能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是因双方平时缺乏交流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爱,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xx与陈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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