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诉讼过程中欲与被告吴某自行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