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谷某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寨杨某委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谷某某、被上诉人小寨杨某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合议笔录及审委会笔录签名不全的问题。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