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株洲明益鑫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X区X路五金机电灯饰大市场1-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明益鑫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的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株洲明益鑫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申请执行株洲明益鑫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龙政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