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文伟,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