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XXX公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X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祥宇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曹某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