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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XXX公某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汉族,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XXX公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X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祥宇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曹某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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