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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8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赵某翻窗进入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冶炼车间仓库盗窃三根旧铜线藏匿其宿舍内,后运输至渑池县仰韶酒厂附近一收购站销赃得款371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工作人员杨建军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上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收条,赵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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