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甲,男,汉族,住(略),村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住(略),村民。
一审被告(略)石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略)原种场职工,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