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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周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余XX(系被告周XX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周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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