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刘振亚独任审判,因双方争议较大,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11年7月12日前偿付原告马某x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了结,被告如逾期,应另支付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振亚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