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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白鹭路。

法定代表人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乙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乙承租的湘GX-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某乙租赁的湘GX-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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