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白鹭路。
法定代表人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第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16-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按协议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乙租赁的湘GX-X号出租车的扣某。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