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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史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史某于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某借款2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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