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34岁,汉族,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展某,女,33岁,汉族,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杰,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金良,河南真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某、展某与被上诉人鹿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某、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胡某、展某承担。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审判员王洪彦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