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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展某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34岁,汉族,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展某,女,33岁,汉族,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杰,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金良,河南真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某、展某与被上诉人鹿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某、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胡某、展某承担。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审判员王洪彦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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